连州市房产管理局因保管不善,将连府国用(2004)字第18244700023号土地使用权证书遗失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以上土地使用权证书作废。
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连州市房产和市场事务中心
2026年7月10日
连州市房产管理局因保管不善,将连府国用(2004)字第18244700023号土地使用权证书遗失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以上土地使用权证书作废。
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连州市房产和市场事务中心
2026年7月10日